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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档案调阅程序

  1.调阅档案必须持本单位的介绍信(或居民身份证),到管理科办理调档手续。
  2.由档案调阅人员在计算机上填写档案调阅登记表,利用者应主动提供档案调阅登记表中的相关内容。
  3.档案调阅人员根据利用者的需要提供相关档案,并按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测算档案证明费和档案保管费,经馆领导批准后,由利用者到财务部门交费。
  4.利用者确因工作需要要求提供复制件的,必须经馆领导批准,复制件必须加盖复制件印章,否则无效。
  5.利用者严禁损坏或涂改档案,严禁在档案上留下任何痕迹。否则,一经发现,视情按《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6.档案使用单位或个人,应向档案馆反馈利用效果,以便调阅人员及时登入调阅登记表。对及时提供利用效果者,将在以后的调阅中给予优惠。
  7.调卷人员对利用过的档案进行检查、核对无误后,向利用者提供相关证明或档案复制件。
  8.上述手续完毕,及时将档案归放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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