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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07-09-10 11:10:12 | 浏览: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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