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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07-09-10 15:02:39 | 浏览: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的通知
档发字[1997] 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档案局,各有关中央、国家机关办公厅,总参办公厅档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档案局,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档案处: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建设档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规和城市建设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反映,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国家档案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确定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更好地为城市建设和有关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全国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建设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城市建设档案产生于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单位(包括各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形成于建设工程的全过程及其有关的部门(如气象、土地、环保、房地产等)。城市建设档案的归属和流向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与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做好城市建设档案的保管、报送和接收工作。

 
第二章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

  第四条  城市建设档案归属和流向的原则是:
  (一) 符合国家有关档案归属、流向的整体规划和要求;
  (二) 有利于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需要;
  (三) 保障档案形成单位的凭证依据和日常工作的需要。
  第五条 城市建设档案馆的接收范围
  (一) 城市勘测、规划档案
  1、勘察: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及详查成果副本。
  2、测绘:编制城市规划所必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市地形图和地下管线图。城市地下管网普查、补测成果档案。
  3、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各专业规划文件材料。
  4、规划管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市建筑管理、管线管理等文件材料。
  (二) 城市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档案
  1、道路:城市主要道路、广场、停车场和重要公路的工程档案材料及道路图。
  2、桥涵:城市永久性桥梁、立体交叉高架路、人行过街桥(道)、重要涵洞、隧洞、隧道的工程档案材料及桥涵分布图(铁路桥涵按3。1)。
  3、排水:城市污、雨水排除及污水处理工程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4、供水:城市取水、输水、净水和配水设施档案材料及管网现状图。
  5、燃气:城市煤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工程档案材料及输气管网现状图。
  6、供热:城市集中供热工程、热力管道工程档案材料及热力管网现状图。
  7、照明:城市路灯线网系统图、照明设施分布图。
  8、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
  ① 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规划设计,改建变迁资料,风景名胜、古建筑等的总平面图,地下管线综合布置图,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现状图及修缮记录。
  ② 城市依托大自然环境绿化规划和实施计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实施建设情况,风景名胜区保护、发展规划及分布图。
  ③ 古树名木统计表、位置、情状描述、价值、意义论证,保护复状历史记载材料及照片。
  ④ 文物古迹、 纪念性建筑及名人故居的照片、现状图、历史记载材料和修缮记录。
  ⑤ 城市标志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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