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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07-09-10 15:07:40 | 浏览:

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
  (二)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
  (四)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
  (五)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二十八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 对单位为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一,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第二十九条 违反《档案法》和本办法,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档案工作,根据《档案法》和本办法确定的原则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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