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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07-09-11 09:21:01 | 浏览:

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倍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聘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二十五条  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予以没收,可以并处罚款;并将没收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法实施办法,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法自198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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