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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07-09-11 09:30:26 | 浏览:

十条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八十一条 军事建设工程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刑法有关条款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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