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工程竣工总结》应包括: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工程合同履约情况;规划、公安消防、环保、档案等规定落实情况;设计功能、指标实观情况等。
(六)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七)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八)有符合验收规范的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九)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十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二)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也可在验收时一并进行;如不需认可,则要说明依据)。
(十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已全部按有关规定整改完毕。
第七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 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工程竣工验收组可根据工程特点,划分为若干专业小组。参加工程质量验收的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
(三)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日前将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含验收时间、地点、验收组名单、验收条件检查情况、验收方案等)送达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接到工程竣工验收通知单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通知建设单位。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施工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汇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分别汇报勘察、设计质量检查意见,建设单位汇报《工程竣工总结》。
2、审阅工程档案资料;
3、按照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实地查验工程实体质量。主要内容包括: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和设计文件要求,是否有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并对观 感质量进行评估等;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做出评估,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参加验收单位应当及时签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开竣工日期;设计功能、指标实现情况;建设单位守法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简单评价;工程质量等级(要说明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及验收标准);难以弥补的质量缺陷记录(不得影响安全使用);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的验收认可意见(或不需认可的依据);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的监督意见。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下列文件: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书;
(二)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