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
(三)工程竣工报告;
(四)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五)勘察质量检查意见;
(六)设计质量检查意见;
(七)工程竣工总结
(八)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附表;
(九)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十)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质量检测报告;
(十一)规划、公安消防、环保、城建档案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或不需认可的依据);
(十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验收标准规定的其它有关文件。
第九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执行的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或存在不满足使用功能、影响安全和重大质量问题的,或不符合本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建设单位应在整改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概况: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工程规模(投资、设计能力、面积、高度、跨度)、工程类别、结构类型、参建各单位及负责人、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验收通过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监督注册号、监督人员、监督起止时间等;
(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使用功能性项目监督抽查情况以及抽样检测情况;
(四)工程竣工技术资料抽查意见;
(五)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意见;
(六)对工程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是否符合备案条件的结论性意见。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经项目质量监督负责人和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到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按规定要求填写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含本规定要求的各类附件);
(三)商品住宅还应有《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四)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求的其它文件。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备案机构申请领取《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下称《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建设单位携带本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的文件,到备案机构备案;
(三)备案机构在收到并验证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后15日内在《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并加盖备案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