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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07-09-11 09:41:48 | 浏览:

录。
    (2)打桩记录应记入桩的锤击数、贯入度、打桩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等。
    3、钻孔(挖孔)灌注桩记录
    (1)钻孔桩(挖孔桩)钻进记录。
    (2)成孔质量检查记录。
    (3)桩混凝土灌注记录。
    (三)构件、设备安装与调试记录
    1、钢筋混凝土大型预制构件、钢结构等吊装记录。内容包括:构件类别、编号、型号、位置、连接方法、实际安装偏差等,并附简图。
    2、厂(场)、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调试记录。内容包括:
    (1)设备安装设计文件。
    (2)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名称、编号、型号、安装位置、筒图、连接方法、允许安装偏差和实际偏差等。特种设备的安装记录还应符合有关部门及行业规范的规定。
    (3)设备调试记录。
    (四)施加预应力记录
    1、预应力张拉设计数据和理论张拉伸长值计算资料。
    2、预应力张拉原始记录。
    3、预应力张拉设备——油泵、千斤顶、压力表等应有由法定计量检测单位进行校验的报告和张拉设备配套标定的报告并绘有相应的P—T曲线。
    4、预应力孔道灌浆记录。
    5、预留孔道实际摩阻值的测定报告书。
    6、孔位示意图,其孔(束)号、构件编号与张拉原始记录一致。
    (五)沉井下沉时,应填写沉井下沉观测记录
    (六)混凝土浇注记录
    凡现场浇注C20(含)强度等级以上的结构混凝土,均应填写混凝土浇注记录。
    (七)管道、箱涵顶推进记录
    (八)构筑物沉降观测记录(设计有要求的要做沉降观测记录)。
    (九)施工测温记录
    (十)其它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如厂(场)、站工程的水工构筑物,防水、钢结构及管道工程的保温等工程项目,应按有关规定及设计要求,提供相应的施工记录。
    第十八条  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一)测量复核记录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根据交桩记录进行测量复核并留有记录。
    2、施工设置的临时水准点、轴线桩及构筑物施工的定位桩、高程桩的测量复核记录。
    3、部位、工序的测量复核记录。
    4、应在复核记录中绘制施工测量示意图,标注测量与复核的数据及结论。
    (二)预检记录
    1、主要结构的模板预检记录,包括几何足寸、轴线、标高、预埋件和预留孔位置、模板牢固性和模内清理、清理口留置、脱模剂涂刷等检查情况。
    2、大型构件和设备安装前的预检记录应有预埋件、预留孔位置、高程、规格等检查情况。
    3、设备安装的位置检查情况。
    4、非隐蔽管道工程的安装检查情况。
    5、补偿器预拉情况、补偿器的安装情况。
    6、支(吊)架的位置、各部位的连接方式等检查情况。
    7、油漆工程。
    第十九条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凡被下道工序、部位所隐蔽的,在隐蔽前必须进行质量检查,并填写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隐蔽检查的内容应具体,结论应明确。验收手续应及时办理,不得后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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