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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技术文件管理规定
〖来源: | 作者: | 时间: 2007-09-11 09:41:48 | 浏览:

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及合同要求而提出的工程告竣文书。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
    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四章  组卷方法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施工技术文件要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文件材料较多时可以分册装订。
    第二十七条  卷内文件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林料和备考表。
    (一)文件封面应具有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文件材料部分排列宜按以下顺序
    l、施工组织设计
    2、施工图设计文件会审、技术交底记录
    3、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
    4、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书、出厂检(试)验报告和复试报告(须一一对应)。
    5、施工试验资料
    6、施工记录
    7、测量复核及预检记录
    8、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9、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
    10、使用功能试验记录
    11、事故报告
    12、竣工测量资料
    13、竣工图
    14、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注: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可参照上述顺序组卷
    第二十八条  案卷规格及图纸折叠方式按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要求办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市政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规定》建城[1994]46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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